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之前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以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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