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 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 ,
一 般分为 4 个等 级(特 级、一 级、二 级、三 级);专 业承包序列 设有 3 6 个类别 ,一般分为3 个等级 (一级 、二 级、三 级); 施工劳 务序列 不分类 别和等 级。本标 准
包 括 建筑 业 企 业资 质 各个 序 列、 类 别和 等 级的 资 质标准。
二、 基本条件基本条件
具有 法 人资 格 的 企业 申 请 建筑 业 企 业资 质 应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 具有 满 足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注 册 建造 师 及 其 他注册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
三、业务范围
(一) 施工 总 承 包 工 程 应 由 取 得 相应 施 工 总 承 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 ,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专业承包资 质 的企 业 可 以承 接 具有 施 工总 承 包资 质 的企 业 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 业 承包 资 质 的企 业 应对 所 承接 的专业 工 程全 部 自行组织施工 ,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
务资质的企业。
(三) 取得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以承 接 具 有 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
(四)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四、有关说明
(一) 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 得 相 应 的 注 册 证 书 并 在 申 请 资 质 企 业 注 册 的 人 员 ;“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是指持有国务院
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 的人员 ;“经 考核或 培训合 格的技 术工人 ”是指经 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 、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 本标准 “企 业主 要人员 ”年 龄限 60 周岁 以下。
(三) 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 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 业 直接 聘 用 的技 术 工人 和 企业 全 资 或控 股 的劳 务 企业的技术工人。
(五) 本标 准 要 求 的 工 程 业 绩 是 指 申请 资 质 企 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 本标准 “配 套工程 ”含 厂/矿 区内 的自备 电站 、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 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 ”、“不 超过” 均包含本数。
(八)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