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条件
(二)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送达期限: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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