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智泽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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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20-10-16

    《广播电视结构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法人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本市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电视剧备案公示

    (二)依申请延期准予批准条件

    1、依申请延期是指已获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国产电视剧期限延期等事项;

    2、延期批准条件同新办。

    (三)办理时效:15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首次),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2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表格一式二份;表格为打印件;故事梗概要打印在表格栏内,不能以附件形式。加盖公章。

    3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4

    编剧授权书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5

    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复印件

    1

    纸质

    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7

    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原件

    1

    纸质

    注明资金全部到位以及开户行与银行账号; 制作机构出具的资金落实承诺文书,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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