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准予批准条件的
申请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等);
6、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硬件设备和出版物销售流程等证明);
7、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昆明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持许可证、网站名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