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智泽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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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20-10-19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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