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需在所属县辖区内开展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等政府统计调查以外的,利用统计调查方法进行的民间统计调查和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机构组织,可向所属县统计局提出申请“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依法取得《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组织,在所属县范围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的,向勐腊县统计局提出申请“民间统计调查项目”行政审批。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依法成立的民间统计调查机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业务范围的或申请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依法不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第十五条 “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第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三)在一个县的范围内调查的,报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所属县统计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准予资格认定条件:
1.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有关内容;
2.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调查必备的会议室,以及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
3.有3名以上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从业人员,其中,具有“统计师”以上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4.有可靠的统计信息来源和较为稳定的访员队伍;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定代表人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业务范围的;
(2)申请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9.延续所属县统计局颁发的《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变更所属县统计局颁发的《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延续《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10年),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二)申请“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1.调查机构已获得《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为所属县范围内开展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涉外调查除外)。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3)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4)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宣传邪教、迷信的;
(6)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方面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五、申请材料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新办 |
延续有效期 |
申请变更 |
备注 |
1 |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1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4 |
专职统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统计从业资格证及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5 |
法定代表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单位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
6 |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租赁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
7 |
从事民间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8 |
民间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
9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10 |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
|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备注 |
1 |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2 |
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省内机构 提供 |
3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省外机构 提供 |
4 |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5 |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6 |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
7 |
原项目的批文 |
原件 |
1 |
纸质 |
|
√ |
|
8 |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 |
|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规格为A4篇幅,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首页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现场提交。
(2)邮寄提交。
2.提交时间
现场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寄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受理的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或《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统计执法大队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所属县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统计执法大队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或《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决定
1.政策法规处依据《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5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作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并颁发《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作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云南省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 ynzwfw.yn.gov.cn—网上办事)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告知补正材料
告知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需要延期的
批准 不批准
图1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流程示意图
一次性
一次性 书面告
书面告 知补正
知补正 材料
材料 材料不齐全
一般性 复杂性,影响较大
图2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