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省体育局主管,省体育局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省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承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受商务部部分委托实施。
四、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部分省级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级实施;将原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省级初审转报权限以及“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涉及出口蚕遗传资源、涉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省级受理权限收回。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将省林草局主管的“省重点保护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修改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排污许可”、“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农药登记”、“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过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此前我省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